大连赠与二手房 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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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听闻一个事件,一个老奶奶生有一儿两女,老伴几年前去世了,留下一处房子由老奶奶独自居住。两个女儿出嫁后,很少回来看望老人,一直都是由儿子照顾,于是,老奶奶将房子赠与儿子。由于老奶奶年纪越来越大,不再适合独自居住,于是,儿子将老人的房子卖掉,换购了一处更大的房子与老人家一起居住。由于婆媳关系,老人去了*院,但住不习惯又搬回来,可婆媳还是不合,老人又提出要回*院,并称要将赠与给儿子的房子收回,要将现在的房子卖掉。那么,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首先,要收回已经赠与的房子,要确认赠与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为新的产权人,则以前的赠与关系已经注销,赠与的房屋不能收回。

房屋赠与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权利人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赠与公证书;

(6)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7)测绘结果通知书。

房屋赠与登记的程序:

权利人申请登记→询问并受理→初审→公告→勘察→复审→审批→打印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移交档案

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小编提醒注意: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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