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屋消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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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为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屋消费的通知》。其中提到,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按照不动产权证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且购房补贴不超过买方缴纳的契税总额。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屋消费的通知

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按照不动产权证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且购房补贴不超过买方缴纳的契税总额。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购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本地区保障,推动本地区房屋消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成员在大连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应由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线上查询,也可以持身份证明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查询。(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四、解除限购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通知》(大房稳办〔2022〕1号)中关于居民家庭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解除,居民家庭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再受住房总套数限制,切实稳定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满足合理售房需求。自发文之日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31号)中关于住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解除,个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购买的房屋不再受上市交易年限影响,满足购房者“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合理售房需求,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落实国家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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