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局*新通知!中小学招生入学有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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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教发〔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6月23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制发《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1.2019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要求“民办义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2.2019年 7月,全国召开基础*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公办*与民办*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切实保障*公平、促进公民办*协调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3.2019年12月,辽宁省*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106号),要求“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经所在市*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域内招生”。

4.2020年5月,省*厅召开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视频会议,进一步细化义务*民办*招生工作流程,要求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义务*阶段民办*招生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通知》,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指导各地区*行政部门规范有序地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义务*优质均衡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

二、在规范义务**招生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我市提出了规范义务**招生行为的十项工作要求:

1.严格控制择校。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进一步加强择校治理工作,全市义务*阶段*实行“零择校”。

2.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录取的学生。

3.规范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4.持续扩增*资源。消除存量大班额,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有效增加学位供给。

5.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格落实*部有关工作要求,从2020年开始义务*阶段*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6.实行免试入学。严禁以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

7.实行均衡编班。实行电脑随机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等。

8.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的非法办学行为。

9.规范办学行为。义务*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义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10.规范外籍人员子女*招生管理。义务*阶段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三、对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和免试*有哪些要求?

义务*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是《义务*法》的法定要求。各级政府、*和家庭都必须依法落实《义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并按有关政策要求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

按照“*划片招生、生源*”的原则,落实义务*免试*政策。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分布、所在社区、*规模、交通状况、历史原因等因素科学划定*,确保义务*免试*政策全覆盖。义务*公办*按划定的*入学,民办*与公办*同步招生,民办*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在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方面有哪些规定?

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政策,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阶段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能接受普通*的实行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推进融合*。落实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等*优待政策。我市援鄂医疗队和在收治确诊病例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2020年秋季入小学时,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的情况下,由区市县(先导区)*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质量较好的小学就读。

五、义务*民办*招生计划是如何确定的?

义务*民办*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属地*行政部门对民办*的办学资质、校舍条件、*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办学信誉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民办*的招生计划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报市*局备案。

六、义务*民办*招生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义务*民办*招生首先在审批地招生,审批地是指民办*办学许可证上审批部门(公章)所属区域。区(县、市)审批的民办*在审批地招生结束后有余额的,经*审批机关核实批准,报市*局同意,可以面向全市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九年一贯制民办*首先招收本校的小学毕业生,有剩余计划的再招收审批地区域内的学生,如仍有剩余计划,经市*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招生。

七、如何判定一个学生是否属于“审批地”生源?

判断一个学生是否是“审批地”生源,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学生家长”)的“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指以下情况:①有住房者,须依据住房权属证明(产权证、使用权证、合同等材料),包括产权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和使用权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住房产权证者,须依据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材料。②无住房者,须依据学生家长《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外省市随迁子女同时依据有效期内的《大连市居住证明》。

八、义务*民办*报名条件有哪些?

义务*民办*的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含持有效期内《大连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办理过延缓入学手续且未在我市任何*就读过的适龄儿童也可以报名。义务*民办*的初中一年级招收有我市学籍或者无我市学籍但属于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持有效期内《大连市居住证》的外省市随迁人员子女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没有有效期内《大连市居住证》的外来随迁人员子女不得报名。

九、义务*民办*如何报名?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为规范民办*招生工作,方便学生报名,市*局建立了大连市义务*民办*招生系统(以下简称市招生系统)。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有意愿就读民办*的学生访问大连市*局网站,在首页点击“大连市义务*民办*招生系统”或者手机下载“民办*招生”APP,在市招生系统内注册,阅读招生须知,录入信息,按规定时间在市招生系统完成报名,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填报一所民办*。如果学生家长在A区和B区均有房产,第一次报名可以选择A区的1所民办*,或者选择B区的1所民办*,但不能兼报。如果学生家长的房产地址在A区,A区有民办*,可以填报A区的1所民办*,但不能以租房信息报名其他区的民办*,须在审批地招生结束后填报有剩余计划的民办*。如果学生家长无房且在C区租房,只能报名C区的1所民办*。小一新生报名:学生家长要如实填报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法定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房权属证明(无房者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号,系统将通过与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信息对接核查住房情况,外省市随迁子女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大连市居住证》)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初一新生报名除填写以上信息,还需填写小学毕业*。学生家长提供的数据信息和材料图片要真实有效,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十、义务*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如何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初中如何录取?

义务*民办小学、初中(不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初中)新生录取首先面向审批地生源,由区市县(先导区)*行政部门统一通过市招生系统进行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电脑随机录取。审批地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和未报名的学生,仍有意愿就读其他民办*的,可以继续填报一所有剩余计划的民办*,参与第二批次录取。第二批次未被录取和未报名的学生还可以继续填报一所有剩余计划的民办*,参与第三批次录取。义务*九年一贯制民办*小学毕业生首次报名既可以选报本校初中对口直升,也可以选报学生家长住房权属所在地区其他民办*。选报对口直升的,如果本校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超过初中招生计划数,则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如果报名人数未超过初中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录取。选报学生家长住房权属所在地区其他民办*未被录取的,如果该生属于九年一贯制民办*审批地生源且有意愿就读该校的,可以参与该九年一贯制民办*第二批次录取;不属于九年一贯制民办*审批地生源的,在第二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剩余计划,可参与该校第三批次录取。为确保义务*民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各地区*行政部门通过市招生系统电脑随机录取工作实行全程录像,同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学生家长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全程参与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采取现场打印录取名单,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并通过各区市县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家长可以通过市招生系统查询学生录取结果。每个录取批次结束后,被录取的学生要在摇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录取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按时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其空出的学位调整到下一批次录取。

未被民办**后一个批次录取的学生按照免试*的原则回到对应的*内公办*就读。

十一、被民办*录取但不想去,是否可以?

报名民办*录取后不可以放弃。民办*招生涉及*公平,每名学生都有选择民办*录取的权利和机会,放弃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录取机会。如果报名就意味着选择民办*,按规定程序被所报的民办*录取,录取结果不能更改。因此,家长和学生在选报民办*之前,应充分了解民办*的办学情况、收费情况等,并慎重作出选择。报名时,学生法定监护人要在市招生系统中做出承诺。

十二、义务*民办*招生结束后,是否可以办理转学?

按照*部有关规定,民办*招生结束后,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录取的学生。被民办*录取后再转学到其他*的初中学生,初中升高中时不享受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政策。

没有在连就读经历(包括外来随迁人员子女和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且有意向转学到我市义务*民办*就读的学生,首先需要在市招生系统报名,然后由其居住地区市县*行政部门暂时安排在公办*就读,待下一个新学期开学前,视民办*学位剩余情况进行电脑随机录取。

十三、未被民办*录取,但有民办*的接收承诺,把学籍放在其他*,是否可以在民办*就读?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学籍管理实行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为杜绝此类超计划招生和空挂学籍等违规行为,各地区*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招生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凡是有此类行为的学生在初中升高中时,不享受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政策。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第十七条处理。

十四、对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招生有哪些规定?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应以招收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入学为主,在学位有空余时,可以采用科学公平的方式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接收一部分周边学生入学。

十五、对自行实施义务*的其他行业单位(*)招生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其他行业单位(*),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自行实施义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区*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局,由市*局核准同意后协调所在地区*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不得违规办学招生。

十六、对规范普通高中*招生提出哪些要求?

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统一、同步招生。

认真落实“七不得”“一严格”: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超范围和提前招生。不得招录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招收复读生、借读生。不得以免收学费、给予奖学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违规召开招生说明会。不得在录取结束后擅自补录。“国际部”学生在高中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内地新疆高中班、海军青少年航空*招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对违规招生有哪些惩处办法?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各地区*行政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十八、大连市义务*民办*招生工作日程是什么?

大连市*局

2020年6月29日

信源:大连晚报文: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栾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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