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连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发布 申请条件放宽

大连晚报  2015-01-05 11:22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新《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出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以上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大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正整数倍确定。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职工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高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除个人缴存者外,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应为1%的正整数倍。

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予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注册的每月发薪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和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

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一年至三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所贷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将违法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新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比

对比老《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有诸多方面变化,为方便城镇职工申请办理业务,本报记者就变化内容进行了对比。

■ 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放宽了

◎老办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新办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

■ 予以贷款的借款人:去掉了很多明确行为

◎老办法: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新办法:管理中心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 贷款担保:取消了不少条款

◎老办法:在贷款担保中有很多条款,比如:第二十六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抵押物办理担保或保险。第二十七条 办理抵押物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些在新办法中被取消了。

■ 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不一样了

◎老办法: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A+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A为可变参数。

◎新办法: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此外,新办法还追加了限制:借款人所能享受的贷款额度受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和家庭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其中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规定比例。